9月10日
“上海黄浦”公布了一起
外籍人士酒后街头互殴被依法追责的案件
2024年11月凌晨6点
深秋的上海还裹挟着丝丝寒意
一阵突如其来的叫喊打破了这份宁静
几名外国人竟在街头大打出手
一名男子在混乱中轰然倒地,可施暴者并未停手,数人围上去拳打脚踢。待众人散开,倒地男子面部早已严重肿胀,满脸鲜血。伤者强撑着报警,但未等民警赶到,便自行离开现场。
经警方调查了解,涉事的是几名摩洛哥籍侨民,他们常出入黄浦区一酒吧,本就相识。一周前曾因琐事大打出手,K被Z打得不轻,却没报警,Z还因多次以挨打为由向他人索要钱财。
事发当天,Z在酒吧内看到K的女朋友W,拉着W向他人介绍。K后来得知后,在酒吧散场后找Z算账,于是起了冲突,另一名朋友N想起Z也曾对自己女友不尊重,也趁乱上前踢了Z。
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
对K和N两人展开刑事侦查
经伤情司法鉴定
Z右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
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
指派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黄朝
为律师担任N的辩护人
黄律师会见N时,严肃批评教育,强调在中国必须遵守法律,同国籍朋友之间的纠纷、语言难以沟通等理由不是肆意妄为的借口,N对此表示懊悔。
经过细致核实案件材料,黄律师发现证据无法直接证明N踢到Z面部,且Z鼻骨骨折受其他因素影响可能性更大。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N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K提起公诉。
不过律师强调
本案涉及的斗殴行为虽然发生在几名摩洛哥侨民之间,是因为文化和行为习惯差异,他们可能对在华摩洛哥侨民社交圈内的事件存在自己的道德评价标准,尤其涉及恋爱关系并在酒精的刺激下,更容易激化矛盾。他们在该酒吧区域已发生过数次打架斗殴,客观上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这样的行为应当在中国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评价。
本案中,N和K在中国境内的行为均受到中国法律的管辖。虽然律师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N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即使公诉机关对其作出刑事案件不起诉决定,也不能排除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而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行政处罚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新闻坊
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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